原标题:【经典案例】混凝土公司涉嫌犯罪,启动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合规,终获不起诉 2021年5月24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混凝土称料仓堵塞,被害人梁某某与孙某某为了清理堵塞的料仓遂将设备整体断电,由孙某某清理室外料仓,梁某某清理室内料仓。被害人梁某某擅自踩在传送皮带上清理料仓时不慎跌落,后仰导致后脑触碰墙面昏迷。孙某某在捡完料仓上料口渣石后前往生产车间皮带下方清理废土时发现梁某某倒地情况,跑出车间通知同事臧某某和陈某某,由臧某某电话告知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三分钟后,李某某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达现场,并与他人于16时10分左右将梁某某送至包头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17时左右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拨打110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区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作为**混凝土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并在事故发生后迟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2022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公司名义向我院申请进行企业合规整改,经审核决定对其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 2022年6月24日,我院委托**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王某甲所涉企业履行合规协议、执行合规计划情况及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建议考察期为两个月,后因涉税问题建议考察延期一个月。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王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所在的**公司亦通过第三方组织的企业合规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