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全称禁止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1987年6月联合国部长级禁毒国际会议决议通过每年6月26日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号召全球人民共同解决毒品问题。今年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眉山法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苏某共谋制造并邀约被告人刘某参与,三人共同筹集资金20万元,由李某购买3公斤麻黄素、易制毒化学品、制毒工具等运送至李某位于仁寿县的家中存放。9月17日,三人驾车从成都到仁寿县,当晚9时许,李某、苏某在公路边的山坡上进行毒品粗加工,刘某望风。后三人将毒品半成品及制毒工具运至李某家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固液混合物18.75千克。经鉴定,送检疑似毒品固液混合物中检出甲基成分,净含量为8%。被告人李某、苏某、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使用化学方法非法合成毒品甲基,三人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李某、苏某是主犯,刘某是从犯。李某系累犯、毒品再犯,苏某有前科劣迹。三人均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制毒案件,三名被告人面对巨额利益诱惑,共同出资、分工配合,利用麻黄素制造出含甲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8.75千克,社会危害性大。共同犯罪中,李某、苏某是犯意提出者且负责制造毒品,所起作用大,是主犯,李某还是累犯、毒品再犯,最终对二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制造毒品犯罪的决心。 基本案情:被告人颜某某系吸毒人员。2022年1月至7月,颜某某在眉山市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领取共计7550ml。在此期间,颜某某违反治疗规定,将部分应当场吞服的含在嘴里带出治疗门诊后吐入自己携带的瓶子中,带回家中存放。7月7日,民警在颜某某住宅内将其挡获,从冰箱内查扣两瓶用百事可乐瓶装的橘红色液体;经称量,两瓶橘红色液体净重共计1038.74克;经鉴定,两瓶橘红色液体为。被告人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颜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坦白情节。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作为一种人工合成的品,具有作用时间较长、不易产生耐受性、药物依赖性等特点,是世界公认减少毒品危害的最佳方式之一。2004年我国正式对等毒品成瘾者启动维持治疗,但也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长期服用或者滥用会导致上瘾,对人体危害较大,故国家对严格管控,只有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治疗机构,才能使用作为治疗药物,并且吸毒人员必须在工作人员监督下定量服用。本案中,被告人颜某某利用到治疗机构戒毒之机,将私自带出并持有1000克以上,严重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2022年7月29日,被告人季某和吸毒人员黄某某约定,以5万余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75克,并由季某于次日将送至眉山市东坡区某小区。次日早上,季某驾车从成都到达眉山市东坡区某小区院坝内,与黄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在季某驾驶的车辆副驾驶门板后,发现毒品疑似物两包;经称量,两包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73.5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成分。被告人季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季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典型意义:刑法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为贩卖而驾车将毒品从成都运输至眉山,既有贩卖行为又有运输行为,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进行评价,以实现准确定性。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10日,刘某微信转账6500元给被告人肖某,让肖某帮其购买毒品,后肖某微信转账5700元给张某(另案),用于购买毒品和支付运送毒品的车费。当天21时许,肖某甲(另案)将毒品送至洪雅县交给刘某。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某具有坦白情节。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肖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俗称“”)具有麻醉、致幻等效果,滥用容易出现神经中毒反应、幻觉和精神分裂症状,对人体造成永久损害,已被列为第一类进行管控。近年来,在青少年群体中广泛传播,严重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且容易导致暴力犯罪、聚众等问题发生。因此,对贩卖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予以严厉打击。 基本案情:2022年1月以来,被告人饶某某在眉山市彭山区、东坡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给吸毒人员何某、曾某、李某某等人。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饶某某为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犯罪所得,多次使用祝某、邓某、陈某等人的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再转账给自己或祝某,共转移毒资0.43万元。被告人饶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而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他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后转至自己或他人账号,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且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饶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典型意义:毒品犯罪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洗钱活动在为毒品犯罪清洗毒资的同时,也为扩大毒品犯罪规模提供了资金支持,助长了毒品犯罪的蔓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惩罚力度。本案中,被告人饶某某通过使用他人的微信收款码等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自身贩卖毒品所获毒资,掩饰、隐瞒贩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妄图“洗白”毒资和隐匿毒资来源。人民法院对其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同时惩治上下游犯罪,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摧毁了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